浙江退役军人的优惠政策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税务局给自主创业(就业)的你们准备了一份税收优惠"礼包"。
02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14400元/户/年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9000元/人/年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享受期限都是3年。
03 个人所得税
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04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1、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05 随军家属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须有师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06 退役士兵、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
1.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且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2.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07 残疾军人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08 用人单位
1、安置1-8级残疾军人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2、安置1-8级残疾军人的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可按每安置1名残疾军人每年定额2000元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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